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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校友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16 15: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轻工大学校友会(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WHPUA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轻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武汉轻工大学的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增进情谊与合作,促进教育、科研、社会服务、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共同为武汉轻工大学的建设发展、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地址在武汉轻工大学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邮编:43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和加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建立和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友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的影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四)做好校友信息采集工作,编辑、印刷校友刊物,建立校友会网络平台,积极服务校友。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为本会工作;

(四)是武汉轻工大学校友。

武汉轻工大学校友,系指在武汉轻工大学(含原武汉工业学院及其前身、原武汉交通卫生学校及其前身、原湖北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会理事会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为母校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

(三)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以各种形式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五)联络校友,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理事人数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查,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查,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湖北省教育厅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或校友分会、其他友好人士或团体资助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7日第一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6月28日第二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