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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校友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30 10: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轻工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轻工大学校友分会是指根据《武汉轻工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武汉轻工大学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联谊性组织(以下简称“校友分会”)。

校友分会是武汉轻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三条 武汉轻工大学校友,系指在武汉轻工大学(含原武汉工业学院及其前身、原武汉交通卫生学校及其前身、原湖北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等。

第四条  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分会,鼓励学校所属各学院(部)等单位成立校友分会。

第五条  校友分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分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分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章

第六条  校友分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在国外、境外成立的校友分会,以“武汉轻工大学+国名或地名+校友分会”命名。

(二)在国内、境内各地成立的校友分会,以“武汉轻工大学+地名+校友分会”命名。

(三)在校内成立的校友分会,以“武汉轻工大学+单位(或专业)+校友分会”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分会,以“武汉轻工大学+行业+校友分会”命名。

第七条  校友分会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校友会批准。未经校友会批准,校友分会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校友分会应规范使用名称或简称。

第三章 设立和撤销

第八条  校友会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界校友筹备设立校友分会。

第九条  校友分会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选产生。

第十条 校友分会的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发起人必须填写《校友分会发起人资格登记表》,提交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分会筹备组,拟订校友分会设立的方案,并向校友会提交成立校友分会的申请报告。

校友会批准校友分会设立方案的,应向发起人发送关于授权组建校友分会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召集举行筹备会议,制订校友分会章程(草案),讨论校友分会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

校友分会的章程应符合《武汉轻工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并报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成立校友分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名校友。参加校友分会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十四条  设立校友分会必须召开校友分会成立大会,通过校友分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校友会应派代表出席校友分会成立大会。在大会履行规定议程之后,由校友会代表宣布校友分会正式成立。

第十六条 校友分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分会内设立联谊组织。校友分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联谊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校友分会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校友会、校友分会声誉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经校友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予以撤销或中止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校友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分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校友分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校友分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校友分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九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名单由各地选举产生后,由校友会备案并在校友会网站公布。

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友会备案。

校友分会理事会到期换届的,应向校友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在拟定的换届大会日期前30天以上,向校友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第二十一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相关工作。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会长推荐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必须坚持以“联系校友 服务校友 促进交流 共赢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校友分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会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各地校友分会的实际情况,在校友会指导下轮流承办校友会年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校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校友分会可以根据校友捐款情况,在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校友分会具体负责使用,接受基金会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友分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友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71日起执行,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